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怎么样
随着环境的恶化和现代生活压力的加剧,癌症渐渐成为当代人闻之色变的一个词汇,为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以满足客户的防癌需求。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的具体内容。
保障范围
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但被保险人自***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一共有八种情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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