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借款人,但不能只***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二、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一般保证跟连带保证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讲,如果保证人是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在***的时候,不能单独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可以将连带保证人列为单独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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