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什么?
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2.特点不同: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民法典》对于定金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在签订合同时,不管认定了定金还是订金,都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内容来进行处理的,双方应当就有关定金和订金进行协商认定,在达成一致意见来签订合同,后期存在违约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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