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又有哪些特征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靠前,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各级***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1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2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地方人民***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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