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靠前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靠前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靠前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综上所述,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多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主要方式是在各信息媒介处张贴公告,并满足一定的时间要求,即视为送达。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人民法院受理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后,会需要送达应诉材料和受理材料,所以必须要通过直接送达或者是邮寄送达等方式来完成的。如果说被告人下落不明,那么也可以采取登报等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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