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监外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法关于监外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监外执行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根据犯人监外执行原因而定的,例如有重大疾病的,在疾病治疗好之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况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符合监外执行的情形可以判定监外执行,但是监外执行对于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监外执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认定的,对被判处***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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