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详解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实在,价格亲民,性价比超高,值得消费者信赖,但在购买前还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做到心中有数。据了解,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宽限期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70周岁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算。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但被保险人自***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承担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另外一项不再承担。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期间、宽限期以及责任免除,其中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70周岁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而宽限期是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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