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健康源优享保险责任详解
消费者购买天安健康源优享保险,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保险责任和所需一致。据了解,天安健康源优享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详见释义)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至少为90日。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详见释义)。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天安健康源优享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需要详细了解产品保险责任,确保保险责任和所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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