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安徽
1、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银监会对于***公司的管理办法有:1、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2、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清理整顿工作。3、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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