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主体是谁?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主体是谁?
专利权无效宣告主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二、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与中止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1、是否中止诉讼,因专利权种类及法律稳定性稳定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2、对未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中止诉讼,但规定了可以不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3、原则上,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才可能引起中止诉讼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当然了,必须要提出相关的申请,然后由具体的机关授予专利权,但是在专利权收益之后如果相关的人员和单位认为这样的一种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是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专利权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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