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住房公积金犯罪
不算违法,但也是不允许的行为,会有处罚的,具体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扩展资料:
骗提套取行为
骗提套取行为是指违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身份、户籍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书(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异地转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贷款、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信息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购房*****、契税*****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大修、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被认定为虚假事实或虚假材料的。
管理中心发现疑似骗提套取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经调查骗提套取行为不成立的,应立即通知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职工。
认定职工通过骗提套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向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生效时间;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管理中心印章及做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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