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确保双方代理的良好正常的运行以及维护双方的切身利益,法律需要对双方代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一定得禁止约定,对代理人的所有行为进行规范约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方面的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
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己代理”
所谓“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违背了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由于代理人没有同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只顾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2、禁止“双方代理”
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双方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国外立法例的规定,根据代理权是为本人私法活动的补充而赋予的权限,从而当明显违反本人的利益而为代理时,是对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加以禁止。
3、禁止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民法典》靠前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授权的内容和目的应当合法,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也应该合法。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内容或目的具有违法性,能够事先及时发现的,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对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权形式和内容,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对此,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并不负连带责任。如果在授权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代理的禁止性规定如上所述。双方代理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上文中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严禁出现在代理行为中。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相关代理行为的顺利进行,需要双方严格的遵守。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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