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于记载于执行名义上的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行的诉讼,它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方式。
二、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是什么?
在实务上,第三人提出异议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靠前,执行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当时并不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力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政策的变化等),到了强制执行时,第三人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与的权利,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第二,执行名义是正确的,执行名义作出时至强制执行时都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但在强制执行时,债权人误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是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第三,执行名义从一开始便是错误的,误将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的财产视为执行名义指向的物,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执行行为在民事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措施,通常状况下,都是首先由当事人提出诉讼,然后获得法院的生效判决之后,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针对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也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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